| 一、 |
本會為促進會員合作,共謀業界發展,視實際需要設置各專業小組,名稱為「台灣區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專業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
| 二、 |
小組在本會督導下承辦左列事項: |
|
(一)推行政府決策。 (二)有關原料供應、產銷協調、品質改良、技術合作之研討及發展事項。 (三)有關會員觀摩、技術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四)有關會員之生產、運銷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五)舉辦同業公益事業。 (六)調處同業糾紛,促進勞資合作。 (七)密切業際協調,謀求整體發展。 |
| 三、 |
小組以設備及產品區分編組: (一)區分: (1)冶煉專業小組:具有氧氣轉爐\電弧爐煉鋼設備、電阻爐設設、高低週波爐、化鐵爐及鑄造設備、生產鋼胚、冶煉合金鐵及生產鑄鋼、鑄鐵之會員廠(含碳鋼、不銹鋼轉爐及電爐)。 (2)長條類軋延專業小組:具有軋鋼或冷滾壓設備,生產鋼筋、元條、盤元、扁鐵、方鋼、六角鋼及各類熱軋型鋼或冷作輕型鋼之會員廠(含碳鋼、不銹鋼長條類會員廠)。 (3)平板軋製專業小組:具有軋延機設備之會員廠(含碳鋼、不銹鋼平板類會員廠)。 (4)鋼管專業小組:具有製管設備,生產碳素鋼管之會員廠。 (5)不銹鋼管專業小組:具有不銹鋼製管設備,生產不銹鋼管之會員廠。 (6)鋼結構專業小組:具有鋼板切割、組合及銲接設備,生產銲接型鋼及鋼結構品之會員廠。 (7)製線專業小組:具有抽線機設備,生產鋼、鐵線之會員廠。 (8)銲條專業小組:具有電銲條製造設備之會員廠。 (9)鍍面鋼材專業小組:具有鍍塗面鋼品製造設備之會員廠。 (10)鋼捲裁剪專業小組:具有熱、冷軋碳素鋼、合金鋼及鍍塗面鋼板、捲、片裁剪加工設備之會員廠。 (11)不銹鋼板裁剪專業小組:具有不銹鋼板、捲、片裁剪加工設備之會員廠。 (12)鋼鐵加工專業小組:鋼鐵加工製品、沖壓及剪裁等之會員廠。 (13)電子商務推動小組
(二)組織: (1)凡在本會組織內,同業專業會員滿五家以上時,得組織專業小組,具有特殊情況,經理事會通過者不在此限。 (2)各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如因會員眾多,地區分散或專精分工之需要,得設立分組、分組召集人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小組以集會或通信方式選舉之,其選舉票由本會印發。 (3)小組為集思廣益,得召開小組代表會,策訂小組工作發展計劃,如業務需要,得選舉常務代表執行有關經常業務,其設置人數與選舉方式由小組參照有關法令自行決定之。 (4)各小組如因業務需要,得實施任務編組。 (5)會員如須參加二個以上專業小組者,得依需要認定,如會員條件發生疑義時,由本會會同小組審定之。 (6)小組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於每屆理事會改選後改選之。 |
| 四、 |
小組作業要領: (一)小組或分組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視需要適時召開之,每年召開會議以不少於四次為原則,小組開會時,應通知本會派員列席,會議研討事項除應紀錄並分送小組會員外,並送本會備查。 (二)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應本會邀請參加理事會議或有關專案、專業問題研討會,藉以增進業際與政府之相互溝通與瞭解。 (三)小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應經常與同業聯繫,瞭解同業面臨之問題,進行共同或個別協調與協助。 (四)小組工作人員由本會調派會務人員兼任。 (五)小組印章由本會刻發,交召集人使用並列入交待。 (六)小組不得對外行文,如為爭取時效,得於報請本會行文時,以副本通知有關單位。 (七)小組辦公地點以設在本會為原則,必要時得另改適當地點。 |
| 五、 |
小組經費處理: (一)小組活動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入年度預算統籌收支。 (二)凡經政府機關委託或本會策劃辦理之特定業務,經小組協調執行者,得依實際狀況,由小組成員自行捐助經費,或由本會依法令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徵收專案計劃經費,但應依前款辦理。 |
| 六、 |
附則: (一)小組編組名冊,由本會依業別編訂,函送各小組,增減時隨時通知增刪之。 (二)本會聯絡人員另訂之。 (三)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