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輸歐盟特定鋼品配額管理規定
經濟部於109年7月8日以經貿字第10904603250號令公告修正我國產製之196項鋼鐵貨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自109年7月8日起生效),相關公告細節如附件資料,敬請 卓參,謝謝。
經濟部109年4月23日以經貿字第10904601830號令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322項我國產製之貨品(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3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生效。」
相關配額及出口管理規定,敬請 參閱附件或可至經濟部查詢(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2&menu_id=41&news_id=89451)。
【第三期輸歐盟特定鋼品配額管理規定】
核配數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9類鋼鐵產品之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附件2)。
核配方式:
- 出口實績配額:
- 106年至108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得於109年4月30日(含)下午5時前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申請書請電郵寄至euquotaapply@tsiia.org.tw),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09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 出口實績配額可轉讓,轉讓廠商得於110年2月1日前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6)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
- 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額度廠商未於110年2月1日前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獲配廠商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0年2月1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延期使用,並應於110年3月2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 出口人第2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 106年至108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3),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4)得於109年4月30日(含)下午5時前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申請書請電郵寄至euquotaapply@tsiia.org.tw),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09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 自由申請配額:
- 申請對象:
- 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 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 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 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 109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7)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由鋼鐵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鋼鐵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0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10年5月15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 利用自由申請配額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10年5月15日後該類別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0年7月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110年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 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 申請對象:
- 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 (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剩餘配額(開放申請時間自110年2月14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0年3月16日起)時,出口人應檢附切結書(附件8)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110年7月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110年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 倘歐盟不繼續採行措施,除110年5月15日後國家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0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322項鋼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附件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