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之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於111年1月20日以經貿字第11103800000號公告預告修正,檢送前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國貿局檢送經濟部公告有關 預告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

相關修正內容摘要如下列

  1. 對於核銷文件中之支付單據(會員廠之匯款水單..等),貿易局將於審核後將歸還各辦理核銷單位(本會),本會應依據主管機關(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核銷、保存及銷毀。
  2. 對於國外實施防衛措施之期間複查可以向貿易局申請應訴補助款。
  3. 對於獲貿易局同意補助款案,於辦理跨年度核銷時,得俟該調查案件最終認定後再提檢討報告書
  4. 各辦理核銷單位(本會)對於前述第1點貿易局歸還之支付單據(匯款水單..等),有義務妥善存管以備該局查核
  5. 增訂舉辦線上貿易人才訓練之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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