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531-勞動部公告對於本(111)年底將屆滿之在臺產業或社福移工,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1年

勞動部自111年6月30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52條規定年限(家庭看護工作:14年;其他類別工作:12年),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向勞動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

公告頁面: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D33B55D537402BAA&sms=02E58F84AD3F3884&s=194C7E954C748E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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