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修正「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5、7、9條,請 查照。
經濟部公告修正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5、7、9條如附件。
本次為修正不合時宜條文及配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第5、7、9條,修正要點如下:
- (有關第5條)為明確報驗義務人申請免費複驗期間之始日,酌作文字修正。
- (有關第7條)檢驗不合格商品如久置於報驗義務人處不予處置,易增加流入市場之風險,爰修正重新報驗之限制規定及增定修正前未結案件之處理依據。
- (有關第9條)修正增列報驗義務人應將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之情形及處置期限;另檢驗不合格之商品處理時,檢驗機關(構)得不派員監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