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11.12.01公告修正「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人員技術人員之事業」部分條文

為推動電子化作業、提升申請審查效率及環保法規一致性,並加強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對其所依法設置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應專責專任從事廢棄物管理責任,

爰參考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

於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新增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及修正第五項兼任規定文字,並於將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移列至公告事項第二項規範。

公告連結: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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