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2.18環保署公告「新設或變更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規模」,敬請查照。

公告重點:

  1. 分別規定總量管制實施日前後設立之溫室氣體排放源,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之門檻。
  2.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計算規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