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7年12月27日公告修訂「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敬請查照並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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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於107年12月27日公告修訂「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修訂重點為::

  • 適用對象及其排除條件,明定抵換專案不得與國內其他溫室氣體減量機制重覆,以避免國內減量成效重複計算,另排除未來屬總量管制對象,並給予一年之緩衝期。(修正條文第三條)
  • 指定資訊平台開立帳戶之申請規定,依實際執行經驗,增列受理依相關法規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之開立帳戶資格及其應檢具資料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 新增抵換專案微型規模外加性分析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 針對本法施行前經政府輔導之抵換專案,訂定落日條款;新增已註冊抵換專案之邊界包含總量管制公告之排放源,其計入期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 新增方案型抵換專案微型規模外加性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新增方案型抵換專案之確證及查證作業,應由不同查驗機構執行;新增已註冊方案型抵換專案之子專案之邊界包含屬總量管制公告排放源,其計入期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已註冊之抵換專案申請變更應遵循之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 修正總補正日數,以符合實際執行現況。(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將減量額度編碼格式以另行公告方式為之,併同刪除現行附錄。(修正條文第十九條、附錄)

敬請查照,並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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