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貿局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作業要點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作業要點

修正 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八點

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三、 輸出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除公告指定貨品外,出口人需要向銀行辦理貿易款項清算者

     檢附已填寫之輸出入許可證號碼且有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及國貿局章戳許可證影本向銀行申請。

 

四、 輸出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且為我國是原產地,除公告項目外,出口人要向銀行辦理貿易款項清算者

     得向國貿局申請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

 

八、 輸出證明書有效期限為3個月,若需展延,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證明書二、三聯向國貿局申請

     換發申請也須檢附證明書二、三聯向國貿局申請

     倘若證明書遺失補發,需檢附說明資料,向國貿局申請。

 

詳細內容,煩請  參閱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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