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9月22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環境部為強化於涉有重大違規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的許可證文件管理,於114年9月22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將限縮許可有效期間,及限縮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以落實許可證管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屬繞流排放、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未維持正常操作等情形者,限縮其許可有效期間不得超過3年,且展延後辦理變更者,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另考量事業排放廢(污)水於中度、嚴重污染河川之受損水體,應強化廢水污染管制,爰規範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有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或繞流排放且有處理設施未正常操作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提出許可登記之廢(污)水每日最大產生量及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變更,且不得超過原核准量之80%,並自核准之日起3年內不得變更增加,以降低河川之污染量,使污染水體有改善機會,並對不肖業者產生遏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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