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3年6月6日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本次修正為加強掌握事業單位化學品運作資訊,考量具有物理性及急毒性等立即性危害且運作達一定數量之化學品,萬一發生事故所影響之範圍及嚴重程度較大,爰增加運作者應報請備查頻率、動態報請備查及強化運作者應報請備查之基本資料等規定,以提升資料之即時性及有效性,並基於行政協助提供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救災之運用,爰修正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最大運作總量用詞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條)
     
  2. 對於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縮短其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報請備查期限,並要求運作者應分別將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報請備查,以強化資料勾稽運用。(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七條附表四)
     
  3. 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修正報請備查頻率及增訂動態報請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4. 刪除運作者未依相關規定報請備查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始處以罰鍰之規定,以強化運作資料報請備查之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請各廠注意:高危險化學品運作資料報請備查的頻率已調整由原先每年1次調整為每半年1次,並增訂運作量增加達一定數量時,應在30日內完成動態備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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