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9月12日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環境部於114年9月11日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分條文,明確違反水污法所得利益之核算與追繳機制,以落實環境正義,「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發布實施近10年,實務上面臨少數不肖業者繞流排放、設施功能不足或未正常操作之挑戰,對其為節省成本污染環境之不法行為,除依法裁處罰鍰外,應更積極遏止其所獲不法利益,使其得不償失。

因此本次草案增列委託處理費為消極利益類型,將廢(污)水委託處理所需支出納入範疇,擴大違規成本認定;調整經常性支出成本有關廢(污)水量或污泥量平均值認定規定改採實證推估,由許可核准資料及查核結果為依據,提升核算合理性;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同業標準作為計算依據;明確可追繳所有違法期間不法利益,追繳處分作成後始有行政程序法之公法上消滅時效適用,使不法利得的追繳證據到那追繳到那,本次修正係針對核算與推估機制進行合理化與明確化,旨在落實環保法制精神,確保違規者不因違法行為而獲取不當利益。

草案表示意見截止日期為114年11月11日,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請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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