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期間(2021.05.03-2021.06.30)輸歐盟特定鋼品配額管理規定

經濟部110年5月3日以經貿字第11004602130號令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7209.18.10.11-0「冷軋(冷延)之鐵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經退火調質,捲盤狀,厚度0.32公厘及以上但小於0.5公厘,以重量計含碳量0.6%及以上者」等322項我國產製之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過渡期(第4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生效。」
相關配額及出口管理規定,敬請 參閱附件或可至經濟部查詢(http://godba.moea.gov.tw/EBSProject/


附件:
(1) 附件一:經貿字第11004602130號公告
(2) 附件二:限制輸出貨品表
(3) 附件三:過渡期輸往歐盟鋼鐵產品類別實績配額廠商名單
(4) 附件四:輸往歐盟鋼品過渡期實績配額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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