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112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案管理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敬請查照並妥為因應。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案管理辦法」業經本部於112年10月12日以環部氣字第1129111789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敬請查照並妥為因應。

 

申請者應依環境部審定公開的減量方法規劃及執行減量措施,可選擇「移除」類型(如造林、森林碳匯、海洋碳匯等)、「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如能源效率提升)等多元措施,並分註冊及額度審核兩階段申請,過程中需經過第三方查驗機構確證及查證。其中,減量技術成熟、計算簡易明確且於我國有執行案例者(如燈具、冰水主機汰換)則簡化為註冊階段免確證,降低申請者負擔。若無適用的減量方法也可申請審定新減量方法。

 

在溫管法時代已有93案通過抵換專案的申請,循能源效率提升、低碳燃料轉換、含氟氣體破壞去除、綠能、廢棄物再利用、低碳運輸等途,合計減量2437萬噸碳排。已申請再生能源憑證者、應繳納碳費之事業工廠範圍內及已執行超過三年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措施,則不得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以符合可量測、可報告及可查驗;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之原則。

 

原本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申請抵換專案者,仍可以執行已通過抵換專案計畫,依抵換專案辦法申請審核減量額度,也可於2年內申請轉換為自願減量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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