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修正「商品先行放行辦法」部分條文,敬請 查照。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標準檢驗局網站「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相關網頁連結),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相關網頁連結

如有相關修正建議,敬請陳述或洽詢:

  1.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綜合企劃組
  2.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3. 電話:(02)3343-5194,聯絡人:黃文珮
  4. 傳真:(02)2343-1786
  5. 電子郵件:penny.huang@bsmi.gov.tw

 

本次修正要點:

  1. 申請先行放行之商品經抽中取樣查核者,增訂自港埠改至貨物儲存地點取樣或查核之條件,另檢驗機關(構)為確認先行放行事由,應實際派員赴港埠查驗。(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
  2. 為完備不得准許先行放行之態樣及期間規定,修正未能於期限內處置不合格商品之情形,使與現行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規定一致,並增訂驗證登錄商品不得准許先行放行之解除條件及驗證登錄商品經抽中邊境查核,未待查核符合即運出貨物儲存地點者,不得准許先行放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3. 經標準檢驗局認有先行放行必要並指定完成期間者,應於期限內完成同意先行放行事由。另以未取得型式認可事由申請先行放行,後續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核銷者,檢驗機關(構)應查核及執行取樣檢驗,以及配合現行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修正延展次數之限制,並刪除變更貨物儲存地點應事先申請延展及增訂檢驗機關(構)得派員查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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