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產製進口自中國大陸之「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經核定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並回溯至114年7月3日實施。

  1. 有關財政部對產製進口自中國大陸之「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及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經該部核定課徵為期5年之反傾銷稅,並回溯至114年7月3日實施。
     
  2. 相關案涉產品應用於建築與結構工程、汽車工業、家電、鋼管油氣管線及高壓氣體容器等。
     
  3. 本案對中國大陸寶山鋼鐵及其關聯製造商、寶鋼湛江鋼鐵及其關聯製造商與上海梅山鋼鐵及其關聯製造商課徵16.10%之傾銷稅率,對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之傾銷稅率為20.15%。
     
  4. 相關細節請參考附件財政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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