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5年1月23日公告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即方式」第一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於115年1月23日以經能字第1158000090號公告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即方式」第一點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
主要為便民目的,設計各年度通用申報表格式;並配合「114年至117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修正相關申報表文字及內容。
「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第一點附表一至附表三.pdf
附表一:P.1-(工業及其他生產性質行業)
附表二:P.47-(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汽電共生廠)
附表三:P.91-(非生產性質行業)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231&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