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土耳其代表處經濟組函有關土耳其ETS相關之媒體報導及律師分析報告,敬請 酌參。

駐土耳其代表處經濟組函有關土耳其ETS相關之媒體報導及律師分析報告,摘要略以,
駐組函-土其經字第11500000690號-土耳其實施排放交易制度相關進展.pdf

 
  1. 土耳其媒體Hurriyet2026年1月25日報導:土耳其環境部規劃於2026年完成全國性排放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相關法規及施行細則之制定,並啟動試行作業,正式展開以市場機制為核心之溫室氣體減量制度。該制度依循歐盟制度架構及「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設計,確保與國際碳定價體系相容性及相互認證。預期將推動溫室氣體排放量較高之產業進行結構轉型,包括水泥、鋼鐵、化學品及鋁製品等產業,經由設定排放總量上限,允許在該上限內進行排放配額之交易。在ETS制度建置方面,土耳其能源市場營運公司(EPİAŞ)正開發排放交易市場管理系統平台,預計於2026年在受控環境中進行測試。同時,交易登錄系統之資安測試亦將完成,監測、申報與查驗(MRV)系統與EPİAŞ基礎架構之整合作業亦將持續推進。依據「2026-2028年入盟前經濟改革計畫」,排放交易制度之試行階段延續至2027年。若試行結果順利,預計於2028年正式啟動首個排放交易實施期。屆時將針對制度對各產業之影響進行全面評估,並為土耳其建立全面運作之碳交易市場奠定基礎。
     
  2. 土耳其律師事務所Moral Kınıkoğlu Pamukkale資深合夥律師Efe Kınıkoğlu提出土耳其ETS立法及與歐盟CBAM法規接軌作法之分析報告,內容摘要略以,
     
    1. 依據第7552號氣候法所建立之法律架構,擬定之ETS施行細則草案(下稱ETS草案),ETS草案於2025年7月22日公開徵詢意見,規劃以市場機制管理國家層級之溫室氣體排放,並在制定時納入土耳其對外貿易與競爭條件之考量,尤其著眼於「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之影響。土耳其ETS係氣候政策之環境義務,亦直接影響土耳其產業、能源及對外貿易政策。
       
    2. 對土耳其而言,ETS為土耳其氣候政策進入新的里程碑,其核心在於將溫室氣體排放由單純之環境責任,轉化為可衡量、可追蹤,且具經濟價值之管理標的。依據本法所建立之法律架構,土耳其ETS模式規劃企業須以透明方式申報排放量,於既定上限內管理排放配額,並將碳排放視為一項金融性資產。在此制度下,ETS以特定履約期間所設定之排放上限為基礎,針對納入管制範圍之事業活動設定整體排放總量,並於該上限內分配排放配額。透過允許配額於市場中交易,制度設計在於誘導企業降低排放,並為低碳生產選項提供經濟誘因。如此一來,減排不再僅依賴行政處罰,而成為直接影響生產、投資與成本決策之機制。
       
    3. 在ETS運作機制方面,ETS建構於一套整合性制度架構之上,旨在以系統化、可衡量及可驗證之方式管理國家層級之溫室氣體排放。制度範圍內,透過對企業活動所產生排放之監測、申報與查證,建立碳管理所需之技術與行政基礎。在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之接軌方面,ETS不僅有助於土耳其達成其氣候目標,亦作為一項策略性銜接工具,得以減輕出口產業因歐盟排放交易制度及CBAM所承受之成本壓力。於此脈絡下,ETS與國際貿易中碳排放計算與管理之新興規範密切相關,並為出口產業之碳成本監測與管理提供制度框架。因此,ETS扮演促進氣候政策與產業、能源及對外貿易政策協調之重要法規工具。
       
    4. 在ETS具體作法:
       
      1. 採配額制度、排放許可與排放上限原則:規劃依國家所設定之排放上限,定期向設施分配排放配額。排放配額代表某一設施於特定期間內得排放之最大溫室氣體量。預期經由逐步下調排放之上限,制度建立與國家減排目標一致之漸進式轉型路徑。在配額分配上,特別重視納入設施之活動水準與排放強度等因素,以確保配額配置兼顧公平性與可預測性,並反映各設施所屬產業及技術特性。
         
      2. 總量管制與交易(Cap-and-Trade)制度:排放交易制度之核心運作在於排放配額之自由流通。能有效降低排放之設施,可將其剩餘配額投入市場交易;需額外配額以符合法規義務者,則可於市場購買。此一設計使企業得依其成本結構與技術能力,自主決定最適之減排策略。
         
      3. 監測、申報與查證(MRV)制度:ETS之技術基礎係透過監測、申報與查證(MRV)制度加以確保。制度要求設施依其活動性質制定監測計畫,依規定之計算方法每年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並由獨立機構進行查證。
         
      4. 此外,經由監測計畫、方法學計畫、年度排放報告及活動水準報告等工具,以確保排放資料具一致性、可比較性及可驗證性,從而為國家層級之排放管理奠定穩固且可信賴之技術基礎。
    5. ETS之實施時程與產業適用範圍:
       
      1. ETS採分階段實施模式,包含「試行階段」與「全面實施階段」,以利企業循序且可預期地適應排放管理要求。以提升國家排放資料之準確性、強化設施之技術能力,並加速因應CBAM所衍生之合規義務。
         
      2. ETS制度依排放量高低,將設施分為A、B及C三類。低排放之A類設施僅須履行監測、申報與查證義務;中高排放之B類與C類設施,則將逐步納入排放許可、配額交付與平衡等ETS核心機制。
         
      3. 時程,試行階段(2026-2027年):
         
        1. 試行階段為過渡期,ETS於有限範圍內實施,並以實際營運數據測試制度之技術架構。此階段納入指定產業中屬B類與C類之設施;A類設施則僅須履行MRV義務。
           
        2. 試行階段之產業範圍限於直接受CBAM影響之高碳排產業,包括鋼鐵、鋁、水泥、肥料、電力及氫能產業。
           
        3. 於此期間,設施須取得排放許可,完成年度排放之監測、申報與查證,使用免費配額,並於必要時進行配額平衡。透過試行期間之免費配額配置,制度旨在協助設施為2028年起之全面實施階段預作準備,並培養國家層級之排放管理文化。
      4. 全面實施之階段(2028-2035年):
         
        1. 自2028年起,ETS適用範圍預期擴大,將「ETS施行細則」附件一所列項目列入。此時,ETS將由以CBAM為導向之制度,轉型為涵蓋多數產業與能源活動之國家碳定價機制。
           
        2. 在全面實施階段,設施分類仍為義務判定之基礎。A類設施持續履行MRV義務;B類與C類設施則全面適用排放許可、配額交付、活動水準申報及平衡等義務。
           
        3. 依國家排放上限之確立,制度要求設施交回等同於其年度排放量之配額,使ETS成為與土耳其2030年及2053年氣候目標一致、且隨時程逐步使ETS制度化及法規化。
    6. ETS由試行階段至全面實施階段之分階段設計,旨在提升企業之技術合規能力,並建立與國際碳規範(特別是CBAM)相容之國家制度。試行階段僅限於CBAM涵蓋產業中之B類與C類設施,亦顯示土耳其在對外貿易領域採取審慎且聚焦之制度銜接策略。自2028年起之全面擴大適用,則ETS將成為土耳其氣候與產業政策中之長期核心工具。在此架構下,碳管理已不僅是企業之環境責任,而成為直接影響對外貿易、競爭力與投資決策之合規事項。類別化義務與免費配額機制之結合,形成兼顧低碳轉型誘因與高耗能產業現實之平衡制度。對給予企業之建議:
      1. 確保排放資料具備正確性、一致性與可追溯性,並強化企業內部資料與申報基礎建設;
         
      2. 分析生產流程與碳強度之關聯,辨識潛在之法規與財務風險;
         
      3. 評估中長期於ETS架構下之配額需求;
         
      4. 整合技術轉型、能源效率與成本管理,擬定整體策略。
    7. 對於CBAM涵蓋產業之企業而言,ETS不僅是合規之義務,更是一項策略規劃之課題。建議及早完成制度銜接,將更能有效管理碳成本,並於綠色金融、永續投資與供應鏈競爭中取得競爭之優勢。
       

※分析報告網址:https://www.moral.av.tr/en/insights/green-transition-the-emissions-trading-system-ets-in-turkiyes-adaptation-to-global-climate-action-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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