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553500000號令公告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8條附表3,敬請 查照。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配合實務需求,經濟部公告「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要點如下:
 
  1. 配合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及再生能源憑證發電設備查驗機構認可作業要點之用語,酌作部分文字修正(第二十一條)。
     
  2. 為加速辦理再生能源憑證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作業,現已導入查驗機構認可制度,將原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執行之發電設備現場查核及相關文件審查作業,改由查驗機構辦理,為應標檢局實際人士與行政成本降低,爰配合修正調降受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案之文件書面審查費,以符合實務作業情形;另配合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及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之用語,酌作部分文字修正(第二十三條)。
     
  3. 有關受託試驗費及技術服務費費額表,鑒於部分受託試驗業務標檢局已無辦理,爰刪除相關類別及試驗項目,另配合實務需要,修正部分項目與費額,並增列類別及試驗項目(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相關公告及修正前後對照表,敬請 參考附件連結:https://reurl.cc/9bdllO
 

本案附件另載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s://reurl.cc/VmG9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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