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公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2。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列縮短許可證(文件)展延效期,以及限縮廢水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等規定,許可有效期間內,如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屬繞流排放、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未維持正常操作等重大違規者,規範限縮其許可有效期間不得超過3年,且展延後辦理變更者,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如許可證經限縮展延效期或限縮核准廢(污)水每日最大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後,於許可有效期間內未再有重大違規之情形,仍得恢復原展延5年效期以及生產或服務規模,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點選網址參閱公告內容並妥為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