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政府115年4月6日公告對自我國進口冷軋不銹鋼扁軋製品反傾銷落日複查續課徵反傾銷稅,同意巴西廠商提出之行政復議,修正相關稅率與適用方式。

有關巴西政府115年4月6日公告對自我國進口冷軋不銹鋼扁軋製品反傾銷落日複查續課徵反傾銷稅,同意巴西廠商提出之行政復議,修正相關稅率與適用方式,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1. 巴西對外貿易執行委員會(GECEX)同意巴西廠商之主張,認為我國屬同一集團者應給予相同稅率每公噸504.12美元,另其他我國適用稅為每公噸93.36美元,我國未列名者適用每公噸504.12美元;中國大陸則統一適稅率為用每公噸903.48美元。
     
  2. 本案產品規格包含奧氏體304系列(304、304L、304H)及鐵素體430型產品,厚度介於0.35毫米至4.75毫米,適用南方共同市場稅則號列(HCM)7219及7220項下產品,來源包括中國大陸及我國。
     
  3. 檢附國貿署函及其附件,請參考下列連結,並請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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