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5年7月21日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 3 條之 1、第 9 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第 17 條

為使碳費制度推動更臻周延,並兼顧首次納管事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查驗及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所需作業時間,環境部115年7月21日預告修正「碳費收費辦法」第 3 條之 1、第 9 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 11 條之 1、第 17 條;本次修法重點涵蓋提供首次納管事業合理緩衝期、銜接先期專案額度,限縮扣除比率及防止政府補助重複優惠等三大面向,本次修法並未改變碳費制度「排碳有價」與「減量為核心」之基本精神,事業仍須依法辦理盤查及達成年度指定目標,未達標者將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預告草案相關資料可至環境部新聞專區(網址:https://reurl.cc/DYg4vE)下載,相關書面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預告截止日(7月31日)前提供,以利相關規範更趨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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