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15年7月21日以貿管理字第1150666508號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特定鋼鐵貨品輸往,出口前應先檢附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1. 歐盟自115年7月1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8類鋼鐵產品實施關稅配額,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
     
  2. 另為利廠商自外國進口之鋼鐵產品在國內進行加工後(未達實質轉型標準)可出口至歐盟及維護貿易秩序之需要,爰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旨揭原產地為外國非屬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向本會申請取得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以外貨出口之方式向海關報運出口。
     
  3. 申請輸往歐盟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1. 申請書(如附件)
    2. 商業發票或相關交易文件。
    3. 原產國(外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4. 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1. 出口報單申報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2. 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 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

附件:貿易署於115年7月21日以貿管理字第1150666508號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特定鋼鐵貨品輸往,出口前應先檢附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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