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局公告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應檢附鋼鐵公會簽發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並自109年7月8日起實施。

 

  • 國貿局為協助業者因應歐盟原對進口鋼品採行之防衛措施於今(109)年6月30日公布複查結果,將我國前獲配國家額度之第8類「不銹鋼熱軋鋼板捲及條」鋼品自今年7月1日起修正為全球配額逐季管理方式,爰公告旨揭事項。
     
  • 鋼品出口歐盟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加工證明書需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請參考附件二
    2. 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3. 原產國(外國)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 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1. 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2. 單一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3. 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申請補結案。
    4. 相關細節及附件請參考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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