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3年1月4日以環部氣字第1129114756號令預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113年1月12日前陳述意見)。

環境部於113年1月4日以環部氣字第1129114756號令預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草案。

112年9月14日修正發布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九條已明定事業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及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考量相關作業期限回歸管理辦法適用,無須重複規定,爰修正旨揭公告草案

為配合修正以符實需,爰縮短預告期間為7日。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113年1月12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黃先生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號

(三)電話:(02)23222050轉66222

(四)傳真:(02)23221790

(五)電子郵件:shihhsin.huang@moenv.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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