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應辦理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人員訓練之企業規模」公告草案(113年12月2日前可提供意見)
臺北市政府113年11月12日函通知訂定「臺北市應辦理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人員訓練之企業規模」公告草案,為促使企業因應氣候變遷對其業務之風險,特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38條規定,公告受管制對象之企業規模為實收資本額新台幣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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