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4年3月4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號令公告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並自即日生效。

環境部於114年3月4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號令公告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摘要:

  •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如附表。
  • 前項事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起,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

附表:

行業別

條件說明

名稱

定義

製造業

非屬「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公告範圍之製造業。

全廠(場)所屬設施,使用能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煤炭年使用量四千公噸以上。
  • 燃料油年使用量三千二百公秉以上。
  • 天然氣年使用量五百萬立方公尺以上。
  • 同一排放口之燃燒設施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一千萬仟卡/小時以上。
  • 全廠(場)年用電量二千萬度以上。

 

環境部-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號-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pdf

「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訂定「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自即日生效

※環境部新聞專區-擴大盤查助減碳 環境部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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