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輸歐盟第1A類鋼品第8期配額管理規定
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鋼品防衛措施針對第1A類鋼品(Non Alloy and Other Alloy Hot Rolled Sheets and Strips)增設other countries每季關稅配額限制單一國家進口上限13%規定及維護貿易秩序,經濟部114年4月28日以經貿字第11450200540號令,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特定86項鋼鐵貨品(歐盟鋼品防衛措施第1A類鋼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
相關配額及出口管理規定如下:
- 核配總量:以歐盟第8期第1A類鋼品全球配額之13%數量作為出口實績配額。
- 核配方式:
- 111年至113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P7),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P8),於114年4月30日中午12時前(含)送達本會申請配額,由本會依申請人111年至113年之出口實績占所有申請人總出口實績之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4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 獲配配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如附件P9)向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應於115年5月15日前(含)向海關報運出口。
- 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4年5月15日後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5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附件:經濟部114年4月28日以經貿字第11450200540號令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特定86項鋼鐵貨品(歐盟鋼品防衛措施第1A類鋼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