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輸歐盟第3B、5、6、9、10、15及26類鋼品第8期配額管理規定

經濟部114年4月28日以經貿字第11450200530號令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歐盟鋼品防衛措施第3B、5、6、9、10、15及26類鋼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8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114年5月1日生效。
 
【第8期輸歐盟第3B、5、6、9、10、15及26類鋼品配額管理規定】
  • 核配數量:配額分為出口實績配額及自由申請配額, 7類鋼鐵產品第8期配額總量及核配比例如附件第9頁。
  • 核配方式:
    1. 出口實績配額:
      • 111年至113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第10頁),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第12頁) 於113年4月30日中午12時前(含)送達本會申請配額(申請書請電郵寄至 euquotaapply@tsiia.org.tw ),由本會依實績比例計算配額數量(應計入過渡期所獲配額數量),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4年5月1日起申請使用。
      • 出口實績配額可轉讓,轉讓廠商得於115年1月30日前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第13頁)向本會申請配額轉讓。
      • 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額度廠商未於115年1月30日前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獲配廠商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5年1月30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第14頁)向本會申請延期使用,並應於115年3月2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 出口人第7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 自由申請配額:倘歐盟公布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及我國獲配數量,由經濟部核定之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額度。
      • 申請對象:
        • 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 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 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 114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第15頁)向本會申請配額者,由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5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15年5月15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 利用自由申請配額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15年5月15日後該類別仍有配額,廠商得向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5年7月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115年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本會辦理核銷。
      • 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3. 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 (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剩餘配額時(開放申請時間自115年2月13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5年3月20日起),出口人應檢附切結書(附件第16頁及第17頁)及雙方協議文件,向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115年7月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115年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本會辦理核銷。
       
    4. 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5年5月15日後(含)我國獲配之鋼品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5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5. 鑒於歐盟新增我國獲配之第5類及第6類鋼品當季未利用完之額度不得流用至後續季度規定,請廠商密切注意此變更,並妥善規劃出口時呈。
       

​附件:經濟部114年4月28日以經貿字第11450200530號令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特定158項鋼鐵貨品(歐盟鋼品防衛措施第3B、5、6、9、10、15及26類鋼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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