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署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入規定,出口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G3、G5、D5、、B9),應檢付『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國貿署公告自114年5月7日起修正「中華民國海關進出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項下其他相關輸出入規定,增列「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報單類別為G3外貨復出口、G5國貨出口、D5保稅倉貨物出口、B8保稅廠進口貨物(原料)復出口、B9(保稅廠產品出口)),應檢付『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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