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號令公告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四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公告及修正草案前後對照表,敬請 參考附件。
本次修正條文主要適用於空氣壓縮機、風機、泵、低壓三相鼠籠型感應電動機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