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案,敬請 查照。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配合實務需求,經濟部公告「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20條及第28條附表3修正案,重點如下:
- 為求明確,爰明定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中,計收評鑑費之追查為定期追查。(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 為規劃提供廠商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建置之專業實驗室設備,辦理相關試驗,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及實務需求,爰增訂二種類別費額表,及修正增列試驗項目計四項,計收場地設備使用費。(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相關公告及修正草案前後對照表,敬請 參考附件連結:https://reurl.cc/27rjqv
- 本案附件另載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128213&ctNode=8322&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