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5年10月28日以經貿字第11550201340號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第4A類)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

【重要提醒】

貿易署特別強調,申請廠商應確保所填報資料及檢附之買賣合約等文件均屬真實,如有不實,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謹請各廠商務必依法依規提出申請。

 
經濟部115年10月28日以經貿字第11550201340號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整體考量我國鋼鐵業者之需求,修正第4A類鋼鐵產品(如公告附件2)配額管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相關規定敬請參閱連結及附件資料,謝謝。
 
為維護貴公司權益,貴公司如列於公告附件3(111年至113年間具第4A類鋼品出口歐盟實績廠商),並擬申請本次增加之出口實績配額,敬請務必於115年10月29日(四)前(含)(逾時不候)填具配額申請書(公告附件4),電郵至:euquotaapply@tsiia.org.tw,並來電確認(02-2542-7900)。
 
【輸歐盟第4A類鋼品配額管理修正規定】
 
  1. 配額占比調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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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我國獲配第4A類鋼鐵產品國家配額20%之數量,加計115年7月21日(含)前未申請出口實績配額廠商所釋出之額度,扣除已核配自由申請配額之總數量(含已出口及尚未出口者)。所得剩餘數量,按50%列為「自由申請配額」、另50%列為「出口實績配額」。
       
    2. 增加之「出口實績配額」將核配予111年至113年間具第4A類鋼鐵產品出口歐盟實績者(如公告附件3),前揭廠商得填具配額申請書(如公告附件4)於115年10月29日前(含)送達本會申請,由本會依實績比例核配,獲配廠商得自115年11月1日起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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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由申請配額核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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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由申請配額分為3批平均釋出(無法整除之餘數併入第一批);當批未申請完之配額,遞延併入下批供申請。除各批首個結算區間及最後結算區間外,結算區間為每週三起至次週二下午5時前(含)。各批次開放日如下:

      批次

      開放日

      首個結算區間

      最後結算區間

      第一批

      115年11月1日

      115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下午5時止

      115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下午5時止

      第二批

      115年12月1日

      115年12月1日至12月8日下午5時止

      116年1月27日至1月31日下午5時止

      第三批

      116年2月1日

      116年2月1日至2月9日下午5時止

      自116年4月28日起改採每日結算


       
    2. 廠商於各結算區間內,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如公告附件5)向本會申請,由本會於各區間結算截止日後之週三下午6時至週四中午12時,按該期區間總申請量及該批次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週二下午5時始提出申請者,併入次一區間核配(收件時間依書件送達本會之時間認定)。
       
    3. 自116年4月28日起至4月30日止,改以每個工作日核配:廠商於每個工作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前述文件提出申請者,由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提出申請者,併入次一工作日核配。
       
    4. 廠商於115年7月23日前(含)從台灣報關出口,且於115年7月1日後歐盟進口人向海關報關進口之第4A類鋼鐵產品數量(在途量),大於該廠商於該類別獲配之出口實績配額(含未獲該類別出口實績配額者),該廠商於申請當期區間或當日之核配順位次於未有前述情形之申請廠商。
       
    5. 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6年4月30日,最遲應於116年4月30日向海關報運出口,未依限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 其他事項
     
    1. ​第4A類鋼鐵產品輸往歐盟,除本次公告事項外,相關程序仍依經濟部115年7月16日經貿字第11550200940號公告辦理。
       
    2. 原公告之463項鋼鐵產品,因部分貨品號列重複編列(共16項,如公告附件6),爰予刪除,修正後貨品清單共447項(如公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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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15年10月28日經濟部以經貿字第11550201340號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輸往歐盟第4A類鋼品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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